2018年3月11日,谢某某雇佣工人在一片荒田上除杂时,见有部分茅草未清理干净,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龙泉市林业局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7.8公顷,受灾森林蓄积65.8立方米。
龙泉市检察院提起了公益诉讼。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最终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8360元。
因谢某某未支付剩余5万多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被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谢某某表示自己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支付剩余的5万多元,希望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
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法院会同检察机关确定了履行方案,同意谢某某到龙泉市九姑山的龙泉市彩色森林生态修复教育实践基地,通过植树、看管树林等方式进行劳动,同时由林业部门对其实际劳动进行登记,并按浙江省平均工资浮动记薪以折抵生态修复费。谢某某在护林员的监督下,在实践教育基地定额定时完成工作任务。据了解,这种“劳务代偿”执行模式在丽水市尚属首例。
此外,龙泉市司法局还组织了15名因乱砍滥伐而被判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一同到该基地进行劳动,接受警示教育。
“‘劳务代偿’是龙泉法院开展生态修复活动新的尝试,种树护林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也对当事人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